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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rträge

Staatliche Zurechenbarkeit

Abbildung: Dr. Thomas Weyrauch -

Vortrag beim China-Workshop in Königstein 30.03.20

Europaparlament

Abbildung: Thomas Weyrauch mit Europaabgeordneten Coveney -

Thomas Weyrauch: China - Who Rules the Rule of Law?

Speech at 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for Global Support of Democratization in China and Asia
European Parliament, Brussels, Belgium, May 14 - 16, 2007


中国-谁在掌控法制

在第二届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化大会上的讲话
比利时布鲁塞尔欧盟总部
2007年5月14-16日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印度号称是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但是几十年来,印度有关禁止陪嫁和刑事诉讼程序公平化的国家法律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近乎欧洲版图的大国,情况也是类似。所以,我们不可能指望,中国的法律可以很容易得到贯彻,中国的每个角落都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国地域大,人口众多,特殊的行政管理传统和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对其法律的贯彻都有影响。但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中国的政治体制。

和印度以及美国和巴西等大国有很大区别的是,中国是一党独裁,即中国共产党独霸政权。如果这样一个国家的政府宣称,法制已经在社会的每个层面得到贯彻,那就值得我们对这样的宣称仔细分析一下,更何况中国的社会在不断变化之中。

中共夺取政权之前,对法律毫不在乎,以致使多达一千五百万的中国人被屠杀。从所谓的1949年解放到1976年,死于暴力的人数达到近八千万。在一个没有法制的中国,毛主席的口号,一些信口开河的党徒的指示,红卫兵暴徒的拳头就是法,他们统治着中国,毁掉了中国。

从毛主义时代到现代中国,重建法制是过度时期的特征。像所有王朝的臣民和中华民国的公民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该有机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与毛泽东暴政时代混乱的暴力年月相比,今日中国法律条文的发展看似是在进步。但目前的法律现状就可以称为“法制”了吗?

今天的中国拥有法律架构和法律机构。成千的官员都进行了长期的培训,可谓受过良好的教育。法官都持有大学文凭。中国的宪法对国家的架构有明确规定,并且写明要尊重人权,承认产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禁止酷刑,禁止利用威胁手段,即威胁当事人会受到更严厉惩罚的手段进行非法拘禁。中国签署了国际法中的多个公约和条款,在法律上有义务保护自由贸易,保障人权,维护环境等等。乍一看,这些事实似乎是法制的证明。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这些似乎是,但绝不是。在中国,每一级的行政和司法都受中国共产党的控制,从国家到省、自治区、市、区、镇、村,无一例外。中国共产党控制着军队、国安和公安系统以及公诉人的办公室。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是国家、省、镇的立法机构,尽管每年只例行开会一次,但没有党的许可,寸步难行。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很难控制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行为。即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成员想控制其它的国家机构,但只要这些代表是党选拔的或是党的领导干部,那么它们是不会有什么惊天动地的作为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我想补充一句,镇和乡村一级以上的人民代表无一人是由人民选出的。


可见,中国的统治者众权在握,却可以不受到任何控制。他们可以不遵守国内和国际法规,可以撕毁商业和约,可以侵犯人权。很多时候,侵犯人权的命令是由高层下达的。比如,高志晟律师可以毫无法律保护地受到非法拘留、酷刑折磨,甚至单独监禁。对一位知名的、享有世界声誉的批评家进行如此虐待,没有政府和中共领导层的认可是不可能的。
很加不可思议的是,据报道一些使用残暴手段迫害基督徒、法轮功修炼者、藏人、维吾尔人和异议人士的官员竟然得到嘉奖。这些事实说明,中国的政治领导人和中国共产党对这些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国媒体经常会有关于政府官员侵权,老百姓胜诉的报道,用以宣传法制,平息人民的怒气。政府官员和中共干部滥用职权,欺压百姓的事每天都在发生,老百姓在忍无可忍的时候不会惧怕流血冲突。那么,政府对法制的神话宣传到底凑效没有呢?

大多数的老百姓还会相信这些宣传吗?我认为不会,因为由于滥用职权而引起的暴力冲突事件在不断上升。

我们再回头看看中国法律最敏感的三个问题: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了谁是国家的领导力量,但这个机构并非选举产生。请听下面的行文:“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只要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领导力量,我们可以想象,实施权力意味着什么。请听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那么,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条款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如果所有宪法权力来自工人阶级、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那么剩余给人民的权力就寥寥无几了。所以,尽管宪法第11条对私营经济权利有所规定,第33条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但任何人都不要幻想能够享有多少权利。其它条款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都要服从于领导党派的当前政策。

根据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要受到制裁。执行处罚的工作人员如有类似行为,也要同样被判刑。
中国立法也禁止刑事诉讼法中的酷刑。另外,中国1986年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10月批准此项公约生效。但是接受公约并不意味着就会对使用酷刑透明化。最后的妥协办法是,中国领导层保留了对两项条款的签署。一、对公约第20条有关国际反酷刑委员会的职能中国不予承认。二、中国不受第30条第1款的制约。后者意味着中国在和其它国家发生纠纷时不会诉诸国际司法法庭。

这种国内刑法和国际法之间复杂的法律建构实质是缺少对中国官员的控制。众所周知,尽管中国开始时出乎意料地请联合国酷刑特别观察员曼弗雷德·诺瓦克先生去中国调查,但在他逗留期间,中国政府处处设置障碍,阻止他顺利调查。

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中国只享有有限的权利。比如双重危险法禁止对同一特定罪行进行双重处罚,但中国的刑法没有这一条。又比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禁止事后处罚,但中国公民不受此条原则的保护。

对法轮功的迫害违背了所有的法律原则。在一个国家,如果领导者影响和控制立法机构以及司法机构,那么侵犯权利,特别是侵犯人权的行为经常是得到国家机构许可的。所以,国家对上述罪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尽管有政治力量和经济权力,但依然不能算作一个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国际伙伴。

中国的法律条文是由中国共产党机构内的一小撮政治领导人物制定的,对他们滥用职权则没有法律条文进行补救。所以我们不可能在中国看到法制。没有法制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不断上升的游行、抗议和警民暴力冲突事件。官方对法制、廉政与和谐社会的宣传也就变得没有效力。老百姓无力改变自己的现状,自然会越来越强烈地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统治是不公正的,不合法的。在这些老百姓的眼里,中国的法律仅仅是虚伪腐败残暴的寡头执政者的工具而已。中国人民没有享受到法制,而是几十年来受制于一个利用法律,利用不公正体制下的法律来统治人民的专制政权。

冲突事件上升数字蓝色:确切数据
紫色:估计数据根据上述说明,欧洲民主国家和中国之间的法制对话对中国的法制体系其实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尽管如此,民主和法制是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共同目标。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总有一天,那些躲在中南海高墙后的几个家伙会无法阻挡人民的力量,通向公民社会、人权、民主和法制的大门会被打开。我相信,这一天不久就会到来。

Abbildung: Vortragsveranstaltung mit Dr. Wei Wu-lien - Repräsentant der Republik China in Deutschland